(2017)川178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邓益祥与陈启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益祥,陈启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531号原告:邓益祥,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陈启春,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益祥诉被告陈启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邓益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益祥负担。审判员 覃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