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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8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郑武与新疆交运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武,新疆交运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8093号原告:郑武,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妍宣,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交运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石鸣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于,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监事,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郑武与被告新疆交运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