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执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文登际华实业有限公司、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际华实业有限公司,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李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冀执字第22-14号申请执行人:文登际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龙海路东。被执行人: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喀左县中三家镇中三家村。被执行人:李长城,男,1963年9月出生,住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文登际华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14日本院以(2013)冀执字第22号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林杰审判员 商建富审判员 王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