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亚芳与张俊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芳,张俊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053号原告胡亚芳,女,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张俊领,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原告胡亚芳与被告张俊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胡亚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亚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