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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045号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7号。法定代表人:宋涛,职务不详。原告刘庆生与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庆生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刘庆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庆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