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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龚红卫、龚香与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红卫,龚香,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民初1077号原告:龚红卫,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彪,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龚香,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彪,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勇,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原告龚红卫、龚香与被告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红卫、龚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勇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龚红卫、龚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6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施勇因经营所需于2016年2月15日分别向龚红卫借款52000元、向龚香借款10000元、向周志兵借款10000元(该10000元已归还),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于2017年1月25日前还清,但到期后施勇未能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施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龚红卫、龚香系兄妹关系。施勇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龚红卫借款52000元,向龚香借款10000元,并于2016年2月15日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龚红卫伍万贰仟元正(52000元)周志兵壹万元正(10000元龚香壹万元正(10000元)以上借款2017.1.25号以前还清”。出具该借条后,施勇未能还款。另查明,施勇与茅亚芳于2016年2月16日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笔录中施勇称结欠两原告合计62000元由其本人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施勇向龚红卫借款52000元、向龚香借款10000元的事实,由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该62000元借款施勇在离婚调解时称由其个人承担,两原告不持异议,理应由施勇及时偿还。施勇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施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龚红卫借款52000元;二、限被告施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龚香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施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该院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