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某某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4民催1号申请人: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曹菊明,总经理。申请人上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某某为30400051/22938365,出票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