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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某某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4民催1号申请人: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曹菊明,总经理。申请人上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某某为30400051/22938365,出票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