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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封玉远与曲庆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玉远,曲庆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650号原告:封玉远,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告:曲庆华,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原告封玉远与被告曲庆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计326.5元,由原告封玉远负担。审 判 长  薛海涛人民陪审员  尹尊明人民陪审员  赵云刚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