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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袁学明与涂高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明,涂高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初555号原告:袁学明,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被告:涂高儿,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原告袁学明与被告涂高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世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学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高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学明诉称:被告于2016年3月2日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1张,并由担保人万义洪签名担保,借条约定月息1分,口头约定7月份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归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及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原告袁学明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2016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被告涂高儿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3月2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写明按月息1分计算。后经原告袁学明多次催收被告并未归还借款。庭审中,因被告涂高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调解未能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袁学明与被告涂高儿之间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及利息的法律责任。原告袁学明要求被告涂高儿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涂高儿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袁学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涂高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世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