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与荆凤国、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荆凤国,李凤英,李军华,郝庆昌,李相成,李相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97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张寨镇齐南路112号。负责人:董斌职务:支行行长被告:荆凤国,男,1980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凤英,女,1981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军华,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郝庆昌,男,1976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相成,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相龙,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与被告荆凤国、李凤英、郝庆昌、李军华、李相成、李相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