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贾云峰与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峰,赵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417号原告:贾云峰,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森。被告:赵峰。原告贾云峰与被告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峰给付2012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款19846.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日贾云峰、赵峰签订《买卖车协议书》协议约定赵峰将×××号夏利出租车以50000.00元转让给贾云峰,同时约定赵峰自愿将该车2013年8月1日以前的燃油补贴全部给贾云峰。2012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款为19846.00元,诉讼法院。赵峰辩称:一、贾云峰、赵峰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买卖车协议书》,协议约定将该车2013年8月1日以前的燃油补贴全部给贾云峰。二、协议签订后赵峰已将×××号夏利出租车交付给贾云峰,并协助其与该车登记所有人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三、×××号夏利出租车燃油补贴,已由白城市运管处统一发放至该车登记所有人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四、答辩人与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不存在承包关系,且从未领取×××号夏利出租车2013年8月1日以前的燃油补贴。综上所述,贾云峰向赵峰主张给付×××夏利出租车2013年8月1日以前的燃油补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日贾云峰、赵峰签订《买卖车协议书》协议约定:赵峰将×××号夏利出租车以50000.00元转让给贾云峰,同时约定赵峰自愿将该车2013年8月1日以前的燃油补贴全部给贾云峰。2012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款为19846.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贾云峰依法提交了买卖车协议一份,约定赵峰自愿将2012年燃油补贴给付贾云峰,因赵峰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贾云峰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贾云峰、赵峰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买卖车协议书》协议约定:赵峰将×××号夏利出租车以50000.00元转让给贾云峰,同时约定赵峰自愿将该车2012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款为19846.00元的给付贾云峰,双方形成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赵峰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贾云峰要求赵峰给付2012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赵峰答辩称×××号夏利出租车燃油补贴,已由白城市运管处统一发放至该车登记所有人白城市福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请求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且是另种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贾云峰2012年燃油补贴款198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0元由赵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