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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许家荣、史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荣,史国华,陈美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450-3号申请执行人:许家荣,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史国华,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羁押于安徽省白湖监狱。被执行人:陈美曾,女,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经常居住地不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家荣与被执行人史国华、陈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拍卖公司依法对被执行人史国华名下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台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号(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在安徽省涉诉资产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开拍卖。该房产经两次降价,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许家荣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26万元抵偿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史国华名下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台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号(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作价12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许家荣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许家荣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许家荣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梅审判员  季汝成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翼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