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书芳与张丰会为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芳,张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12号申请人李书芳,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张丰会,男,汉族,1956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李书芳申请张丰会为人格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张丰会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8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