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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书芳与张丰会为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芳,张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12号申请人李书芳,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张丰会,男,汉族,1956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李书芳申请张丰会为人格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张丰会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8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