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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曹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曹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被执行人曹恒,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认定曹恒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九龙坡区巴福镇天坪村11社土地533.6平方米修建建(构)筑物,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16年5月12日向曹恒作出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曹恒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本案审查中,案外人曹疆向本院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证据以证明申请执行人所认定的曹恒违法占用的土地是曹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从巴福镇天坪村11社所承包流转取得,在该土地上修建的彩钢棚等也是其修建并使用,与曹恒无关。而申请执行人并未对该情形予以调查核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曹恒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建(构)筑物,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强制执行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6]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桂 克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