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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3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宏健典当有限公司、陈华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宏健典当有限公司,陈华平,林生菊,张卫东,张卫坪,陈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3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宏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九龙桂冠19幢22号店,组织机构代码:55098140-5。法定代表人:黄斌佳,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梅梅,女,成年,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陈华平,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林生菊(曾用名:林新菊),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张卫坪,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丽红,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以(2016)闽0881执3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卫东名下位于福建省××市××街道上桂林综合市场旁的房产、车库(产权证为:200701589号;200701569号)及店铺(产权证为:200701568号),并限期履行义务,现已期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卫东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上桂林综合市场旁的房产、车库(产权证为:200701589号;200701569号)及店铺(产权证为:200701568号),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隆武人民陪审员  李振清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清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