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杜东立申请执行方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东立,方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东立,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3日,住河北省邢台市.被执行人:方洪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28日,什邡市。杜东立诉方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杜东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洪兵长期在外,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2民初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柱 发审判员 肖 曦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