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玉英与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英,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胡欣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民初562号原告:李玉英,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牙克石市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胡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寒,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欣,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与胡欣系夫妻关系),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李玉英与被告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欣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被告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寒、第三人胡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解散。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胡欣于2016年3月合伙注册成立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因双方在公司管理等方面发生争议无法解决,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现依法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承认李玉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胡欣承认李玉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及第三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解散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二、原告李玉英与第三人胡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玉英、被告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树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