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殷国明与张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国明,张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殷国明,男,1954年7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张莺,女,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退出平江区华新宾馆及支付使用费等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以本案的执行与其提前的另案诉讼有关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由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8执2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吴华周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