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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龙运玖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运玖,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沙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155号原告:龙运玖,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伟,贵州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号。法定代表人:邹兆杰,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沙力,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在审理龙运玖与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沙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运玖于2017年4月12日以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且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运玖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且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运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1元,减半收取2055.50元,由原告龙运玖承担。审判员 杨  明  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兴龙(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