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9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爱青与李文娟、刘建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青,李文娟,刘建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228号原告:张爱青,女,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树征,滨州经济开发胜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娟,女,1987年5月7日生,汉族,住阳信县。被告:刘建蒙,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阳信县。原告张爱青诉被告李文娟、刘建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爱青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青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青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张爱青负担。审判长  董志霞审判员  代海霞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松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