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田同信与张建国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同信,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保109号申请人:田同信,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张建国,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人田同信与被申请人张建国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国的银行账户存款11.1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建国银行账户存款11.1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梅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