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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田同信与张建国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同信,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保109号申请人:田同信,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张建国,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人田同信与被申请人张建国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国的银行账户存款11.1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建国银行账户存款11.1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梅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