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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余华坤、黄其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坤,黄其浩,谢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844号申请人:余华坤,女,194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黄其浩,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谢敏华,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余华坤与被告黄其浩、谢敏华、合肥维果餐饮娱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黄其浩、谢敏华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何寅初名下位于合肥市安居苑37幢302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其浩、谢敏华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余华坤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