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毋顺宝、张小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毋顺宝,张小苍,许来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毋顺宝,男,汉族,1956年9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苍,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陈天祥,修武县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许来德,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上诉人毋顺宝因与被上诉人张小苍以及原审被告许来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毋顺宝的委托代理人马继海,张小苍的委托代理人陈天祥,许来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毋顺宝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小苍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张小苍诉称其2011年和毋顺宝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符合事实。毋顺宝2013年和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签订合同。2011年该工程不存在,张小苍不可能2011年开始施工。二、本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虽经张小苍多次修复,但未达到验收条件。张小苍认可其修复过工程。毋顺宝与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第四条约定,坝体建成后经甲方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60%,剩余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1年后支付。毋顺宝提交的限期整改通知证明涉案工程不合格。综上可知,关于涉案工程的质量要求是有约定的,即应按毋顺宝与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的约定执行。三、一审认定大坝已交付,证据不足。张小苍辩称:工程已结束,双方已结算。双方结算数额是40000元,故毋顺宝应向张小苍支付40000元。许来德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多次修复仍漏水。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应向张小苍支付40000元。张小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毋顺宝、许来德支付工程款40000元。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3年6月13日,毋顺宝与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一份,毋顺宝将淹井河拦河水坝砌坝工程承包给张小苍。张小苍施工完毕后与毋顺宝算账,毋顺宝尚欠应付工程款40000元,并由许来德2015年5月4日为张小苍出具了证明,当场已将出具证明以前的所有条据销毁。张小苍认可对漏水部分确实维修过,修复合格后才和毋顺宝进行了结算。庭审中,张小苍认可许来德为毋顺宝的工作人员,并非合伙人。该工程款后经催要,毋顺宝未支付。一审法院认为,张小苍与毋顺宝对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及张小苍施工后,毋顺宝尚欠其工程款40000元事实均不持异议,予以认可。毋顺宝称张小苍施工的工程有质量问题,经修复尚不合格,不能支付40000元工程款的抗辩,未经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和毋顺宝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毋顺宝和张小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对验收标准未作约定,该工程实际已交付使用,毋顺宝现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再者,毋顺宝仅将所承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部分交由张小苍施工,目前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有谁造成,责任由谁承担尚不清楚,故毋顺宝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毋顺宝应当继续履行清偿其欠付张小苍工程款的责任。张小苍认可许来德为毋顺宝工作人员,故许来德不应承担付款义务,毋顺宝对张小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一、毋顺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小苍工程款40000元;二、驳回张小苍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由毋顺宝承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5年5月4日,毋顺宝和张小苍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即毋顺宝欠张小苍工程款40000元,各方对此均无异议,原审据此判决毋顺宝向张小苍支付工程款40000元,并无不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毋顺宝上诉称张小苍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不应向张小苍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张小苍所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经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且仅凭毋顺宝所提供的水坝整改通知等证据不能证明张小苍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毋顺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毋顺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小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