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林与被告雄县冠诚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林,雄县冠诚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民初460号原告张瑞林,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雄县冠诚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迎军,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瑞林与被告雄县冠诚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雄县冠诚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迎军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瑞林诉称,2005年10月9日被告向我借款2万元,利息1分(每年2400元),并承诺随时可以偿还。但在2016年5月份向其催要数次,至今没有偿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400元(从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9日,以后顺延)。被告雄县冠诚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9日,被告借原告款20000元,约定月息1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今收到张瑞林交来冠诚公司借款贰万元整,利息1分”等内容。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还利息至2015年10月8日,本金及以后利息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2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实,本院应予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并支付2015年10月9日以后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雄县冠诚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瑞林借款2万元及利息2400元(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以后利息顺延),两项合计22400元,限本判决书送达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三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