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志明亮灯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道兰特电器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南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志明亮灯饰有限公司,佛山市道兰特电器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南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吴金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7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志明亮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丹灶镇上安开发区李卓英厂房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145222XF。法定代表人:梁志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佛山市道兰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工业路6号内自编4号首层A1,注册号:440602000350651。法定代表人:何楚文。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南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48号龙泉花园A栋首层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584728053U。法定代表人:江敏仪。被告:吴金锐,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志明亮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道兰特电器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南桥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吴金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同年4月1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志明亮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