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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保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财保18号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董事长。被申请人陈保华,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保华认购的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300万股(股金账号:50×××43,股金证号:000000081306)及该股权的收益。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独立保函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保华认购的湖北恩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300万股(股金账号:50×××43,股金证号:000000081306)及该股权的收益。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陈保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志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