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功伟与王宗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功伟,王宗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民初2864号原告:何功伟,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王宗正,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何功伟诉被告王宗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宗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19日,原、告商定由被告向原告长期供应“六个核桃”饮品,并约定当月开始供货,原告根据约定当场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条一份。被告收到定金后未按约定向原告供货,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不向原告供货,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不同意被告所称仅支付10000元及利息的意见。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六个核桃定金壹万元(10000元),王宗正”。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未果,形成纠纷。另查明,本案开庭时,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向被告打电话了解情况时,被告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同意返还定金并按照市场利息进行赔付,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收据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口头辩称同意退还定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根据现法律规定被告收受定金后未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宗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功伟定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宗正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