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春怀与李转南、何满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怀,李转南,何满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034号原告:赵春怀,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韩生燕,包头市青山区148法律服务二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转南,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被告:何满琴,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赵春怀与被告李转南、何满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赵春怀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怀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春怀负担。审判员 王雪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