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东升、洪德财等与董和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东升,洪德财,周喜仁,周海春,董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848号申请执行人:郑东升,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执行人:洪德财,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执行人:周喜仁,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执行人:周海春,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董和平,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东升、洪德财、周喜仁、周海春与被执行人董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8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焱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