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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茜与傅宣东、李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茜,傅宣东,李德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963号原告:张茜。被告:傅宣东。被告:李德娟。原告张茜与被告傅宣东、李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张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茜承担。审 判 长  张殿臣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