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茜与傅宣东、李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茜,傅宣东,李德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963号原告:张茜。被告:傅宣东。被告:李德娟。原告张茜与被告傅宣东、李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张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茜承担。审 判 长 张殿臣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