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维厚与鞠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厚,鞠厚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221号原告:李维厚,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高宾,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鞠厚芳,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滕州市,现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厚与被告鞠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维厚负担。审��长徐道玉审判员  孙茂林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