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维厚与鞠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厚,鞠厚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221号原告:李维厚,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高宾,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鞠厚芳,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滕州市,现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厚与被告鞠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维厚负担。审��长徐道玉审判员 孙茂林审判员 黄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