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焦元东,焦元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960号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5215902T。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玫玫,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伟,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环城西路261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08381B。法定代表人:赵学兵,总经理。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34391945P。代表人:王正清,总经理。被告:焦元东,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宜城市宜州区。被告:焦元国,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宜城市宜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焦元东、焦元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军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