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贺于军诉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于军,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176号原告:贺于军,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许洪晏,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骋,该公司总经理。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甘玉华,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锡涛,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原告贺于军诉被告四川天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贺于军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贺于军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元,减收人民币452元,由贺于军负担人民币50元。审判员 何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