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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瑶与重庆幻影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瑶,重庆市幻影户外运动用品用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3119号原告:张瑶,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幻影户外运动用品用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55903908-8。法定代表人:郑坤。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瑶与被告重庆市幻影户外运动用品用限公司(以下简称幻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幻影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幻影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一、主体:2016年7月7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作出(2016)渝0235民破1号,裁定受理第三人要求宣告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二、工资:原告月工资2400元。三、社保: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结婚时间:2013年1月。五、生育医院: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二级医院。六、分娩情况:原告2015年10月22日剖宫产一女婴。七、仲裁结果:2017年2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产前费用800元;2、剖宫产费用3800元;3、生育津贴9950.50元。本院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没有为原告维纳生育保险,导致原告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予以赔偿。原告在二级医院剖宫产,按照渝劳社发【2009】17号《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的规定,二级医院产前检查费报销400元,剖宫产费用报销3000元,对原告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剖宫产为难产,应增加产假15天,原告月工资低于2015年上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百分之六十2843元,原告按2843元主张105天(2843元/月÷30天/月×105天=9950.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三项费用合计13350.50元。综上,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重庆市幻影户外运动用品用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瑶的生育保险待遇为1335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雄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