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淮顺与李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淮顺,李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97号原告:孙淮顺,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怀远县。被告:李小超,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孙淮顺与被告李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后被告李小超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丽清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