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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淮顺与李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淮顺,李小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97号原告:孙淮顺,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怀远县。被告:李小超,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孙淮顺与被告李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后被告李小超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丽清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