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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帮喜诉李中华返还原物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李中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3131号原告张彬。被告李中华。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帮喜与被告李中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开庭审理,原告张帮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帮喜的行为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原告张帮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帮喜负担。审 判 长  陈双庆审 判 员  吕玉清人民陪审员  于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