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传元、李宫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传元,李宫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157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朗州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陆化,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汤传元,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请执行人:李宫有,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传元、李宫有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汤传元、李宫有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汤传元、李宫有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