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吕绍重与陈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绍重,陈木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30号申请执行人:吕绍重,男,197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身份证号码:41282219770812XXXX被执行人:陈木森,男,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身份证号码:46000319800612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绍重与被执行人陈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木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tawqpzsjozptyxd3ch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李居凡书记员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杨少球 撰稿:李居凡 校对:陈吟霜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3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