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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与于道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安营,于道明,郝丽艳,于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安营,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于道明,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郝丽艳,女,汉族,1966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于道生,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安营、于道明、郝丽艳、于道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安营、于道明、郝丽艳、于道生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安营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冻结被执行人于道明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冻结被执行人郝丽艳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冻结被执行人于道生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