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与于道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安营,于道明,郝丽艳,于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安营,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于道明,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郝丽艳,女,汉族,1966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于道生,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安营、于道明、郝丽艳、于道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安营、于道明、郝丽艳、于道生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安营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冻结被执行人于道明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冻结被执行人郝丽艳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冻结被执行人于道生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