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宋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1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部县,住南部县。2016年4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恩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宋某容留吸毒人员梁某,王某,4、赵某,4、汪某,4在其位于南部县东风路158号5楼2号的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1月20日9时许,南部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宋某家中检查,将吸毒人员梁某,王某,4、赵某,4、汪某,4等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分别提取吸毒人员梁某,王某,4、赵某,4、汪某,4的尿液进行检验鉴定,经采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供的甲基安非他明(冰毒)胶体金法测试剂板检验,检验结果均呈阳性(+)。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宋某被抓获归案。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人口信息表、南部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关于被告人宋某具有表现的情况说明及材料,梁某,王某,4、赵某,4、汪某,4的尿检报告,证人梁某,王某,4、赵某,4、汪某,4的证言,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自己的住房为吸毒人员梁某,4等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任思璇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