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8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文宁与刘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宁,刘彦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444号原告:王文宁,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刘彦栋,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文宁为与被告刘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朝儒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被告刘彦栋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