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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宝仲与袁丽晶、袁丽鑫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宝仲,王翠连,袁丽鑫,袁丽晶,陈立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仲,男,1954年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连,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维丰,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丽鑫,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丽晶,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帅,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陈宝仲因与被上诉人王翠连、袁丽鑫、袁丽晶、陈立帅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宝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谷绍勇审 判 员 沈 放审 判 员 潘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单海涛书 记 员 李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