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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林华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林华乾,何文景,区小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百丈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文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华乾,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树雄,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媛媛,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何文景,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区小清,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华乾、原审被告何文景、区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以司法专递方式向百安公司确认的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百丈工业区”邮寄本案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7年4月13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六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百安公司于2017年4月7日签收专递。2017年4月13日下午14时30分,百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百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视为百安公司撤回上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2150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93.26元,减半收取3046.63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伟斌审 判 员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蒋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敏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