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1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与易南寿、王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易南寿,王文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11民初4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住所地君山区柳林洲镇君山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沈正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祥,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系农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四发,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系农行职员被告易南寿,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告王文涛,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与被告易南寿、王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平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