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樟与李茶冬、周金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樟,李茶冬,周金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935号原告:张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炽华,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茶冬,男。被告:周金花,女。原告张樟诉被告李茶冬、周金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张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5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共932.5元(原告张樟已预交),由原告张樟负担。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