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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恩祥、武秀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祥,武秀真,董辉,张丽,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256号申请人:王恩祥,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申请人:武秀真,女,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董辉,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张丽,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文化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董辉,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恩祥、武秀真与被申请人董辉、张丽、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恩祥、武秀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辉、张丽、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王恩祥名下的位于××的位于××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2××74)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恩祥、武秀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董辉、张丽、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恩祥提供担保的位于××的位于××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2××7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务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