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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永平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3民初118-1号申请人: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艳羽职务:总经理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二十二团七连搅拌站被申请人:王永平,男,汉族,1965年10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61965********,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青年路*号*号楼*单元***室。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永平在轮台县轮台镇政府兴建工程款386113.7元.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新M33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永平在轮台县轮台镇兴建工程款386113.7元。二、查封申请人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新M33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451元,由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焕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