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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蔡玛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2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玛,男,1968年7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012年5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13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玛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蔡玛在明知其和曾某(在逃)均无支付房屋尾款的能力的情况下,二人商定由蔡玛出面,通过向他人借款支付首付的方式购买房屋,在房屋过户到蔡玛名下后,再将房屋抵押后获取贷款供个人使用。2015年6月份,被告人蔡玛和曾某通过重庆北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联系到被害人段某,并向其谎称要购买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美堤雅城的房屋。同年6月26日,蔡玛、曾某等人与段某约定以73万元的价格交易该房屋,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载明:蔡玛支付22万元首付款给段某后办理过户,再由蔡玛通过银行贷款51万元后于2015年7月29日支付房屋全部尾款。2015年6月29日,蔡玛向蹇勇借款29万元并于当日支付给段某22万元,段某随后在南岸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房屋过户给蔡玛。2015年7月2日。蔡玛与曾某又从王某处借款53万元并将购买房屋抵押给王某。2015年7月2日,蔡玛取得53万元借款后,在曾某的指示下,将其中52万余元分别支付给何某、蹇某、李某等人用于支付借款及利息。剩余款项由曾某挥霍。2015年7月29日,在被害人段某的追索下,曾某于当日转账2万元给段某。后蔡玛和曾某逃逸并拒接段某电话。段某至今未能收到剩余房屋尾款共计49万元,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16年6月15日,民警将蔡玛抓获。归案后,蔡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到案经过、开户信息、银行明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借条,被告人蔡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人向维娜、付君梅、李小玲、覃培红、刘俊、王某、蹇勇、龙成惠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合谋假借购买他人房产的名义,通过借款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履行合同,共骗取钱财共计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乃蔡玛与曾某共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蔡玛如实供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蔡玛退赔被害人段某被骗损失四十九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广哲人民审判员  曾亚玲人民陪审员  张鼎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