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亚楠与张德军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军,李凯,任正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异9号案外人:张亚楠。申请执行人:张德军。被执行人:李凯。被执行人:任正阳。在本院执行张德军与李凯、任正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亚楠对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7执15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凯在宽城镇兆丰润景小区14号楼1单元1122号房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张亚楠,申请执行人张德军、被执行人任正阳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亚楠称,任正阳、李凯向张德军借款,李凯是担保人,案外人作为李凯的妻子,对李凯替别人担保一事毫不知情,直到2017年3月23日接到电话要评估房子,李凯才告诉案外人实情。现在李凯的工资卡已被法院冻结,我们的生活现在有很大的困难,被查封的房子是案外人与李凯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是用银行40万元按揭贷款购买的唯一家庭住房。担保是李凯的个人行为,夫妻无共同举债合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军称,李凯、任正阳向借我钱,我不承认李凯是担保人,我不管他们把钱干什么用了。被执行人任正阳称,2013年10月份我从张德军处借款,这笔钱是我个人借的,李凯是担保人,钱打到了我的卡上。李凯与张德军没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请求中止对李凯兆丰润景小区的执行。本院查明,2016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6)冀0827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内容为:2013年10月,李凯、任正阳向张德军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口头约定每月利息2.5%。李凯、任正阳向张德军出具了亲笔欠条,欠条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两个月内还款。借款期满后,李凯、任正阳并未还款,但按口头约定支付了利息。自2014年11月开始,李凯、任正阳未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任正阳、李凯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张德军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进行计算),此款于2016年7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李凯、任正阳未按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张德军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6)冀0827民初9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李凯的工资2500元予以冻结。对本院作出的裁定,李凯未向本院申请复议,李凯工资一直处于冻结状态。2016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6)冀0827执15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凯在宽城镇兆丰润景小区14号楼1单元1122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过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亚楠以正在执行的债务系李凯个人担保之债,并非是李凯与其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对本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任正阳、李凯向张德军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中未注明李凯为担保人,且在调解及执行过程中李凯均未主张是此笔借款的担保人。(2016)冀0827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此笔借款是任正阳与李凯二人借款,二人负连带给付责任,且申请执行人张德军不认可李凯系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及案涉债务系李凯个人债务,所以案外人张亚楠主张此笔债务属于李凯个人债务,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亚楠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韩淑彬审 判 员 马立清人民陪审员 谢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