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朝党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朝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577号被执行人唐朝党,男,生于1965年8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文渠乡文渠乡老街村老街38号。本院在执行唐朝党为罚金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5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