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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朝党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朝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577号被执行人唐朝党,男,生于1965年8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文渠乡文渠乡老街村老街38号。本院在执行唐朝党为罚金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5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小玲